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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第96042號:海關緝私條例已修正,報關業者向海關遞送報單涉及不實記載案件及報運貨物出口涉及虛報情事案件,情節輕微者免罰。
本文:
基隆關稅局表示:為符合衡平及微罪不舉等原則,並有助降低稅捐稽徵作業成本,總統於96年3月21日公布修正「海關緝私條例」第41條、第41條之1及第45條之1條文。
報關業者向海關遞送報單,對於貨物之重量、價值、數量、品質或其他事項,為不實記載者,依本條例第41條第4項現行規定,情節輕微,係因錯誤所致,而足以影響稅捐徵收者,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另報運貨物出口,涉及虛報情事,依本條例第37條第2項規定,處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鍰。為符合衡平及微罪不舉等原則,並降低稅捐稽徵作業成本,爰修正「海關緝私條例」第45條之1,增列報關業者向海關遞送報單涉及不實記載案件及報運貨物出口涉及虛報情事案件,情節輕微者,得免於處罰,惟情節輕微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認定之。
相關修正條文說明如下:
(一) 第45條之1:增列報關業者向海關遞送報單涉及不實記載,違 反第41條第1項規定之案件,以及虛報貨物出口,應依本條例第37條第2項規定處罰之案件,情節輕微者得免予處罰。
(二) 第41條:因修正條文第45條之1已增列應依本條例第41條第1項處以罰鍰之案件,情節輕微者得免予處罰,爰配合刪除現行條文第41條第4項有關違反同條第1項規定,情節輕微仍應處以定額罰鍰之規定。
2007-5-1 ( 基隆關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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