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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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第96034號:「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4、17、21、30及31條已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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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關稅局表示,為簡化稽徵業務,提升稅款徵課作業效益,並配合海關徵收規費規則刪除第19條有關外銷品核准沖退關稅、貨物稅及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案件,應徵納業務費之規定,以期關務法規一致,財政部於96年3月30日以台財關字第09605501360號令發布修正「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本次修正共計5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 鑑於關稅法第11條對於擔保及保證金之提供方式已有明文規定,爰配合修正第14條第1項,依關稅法第11條規定提供擔保或保證金者得向經辦機關申請辦理記帳。

二、 為明確外銷品進口原料依本辦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適用海關進口稅則第三欄稅率時,其記帳之辦理方式,爰修正第14條第2項,其逾第一欄稅率部分之關稅,不得辦理記帳。

三、 配合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19條規定之修正,刪除有關外銷品核准沖退關稅、貨物稅及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案件,應徵納業務費之規定,爰修正第21、30及31條,刪除「業務費」等字。

四、 為簡化稽徵作業,提升稅款徵課作業效益,爰修正第31條第2項,將現行條文規定免予補徵之記沖帳餘額額度新臺幣100元提高為新臺幣200元。
  2007-4-20  ( 基隆關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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