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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者向海關遞送報單記載不實主動申請更正補稅,以及報運貨物出口涉及虛報情事之案件,情節輕微者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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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政司新聞稿 96年03月29日
報關業者向海關遞送報單記載不實主動申請更正補稅,以及報運貨物出口涉及虛報情事之案件,情節輕微者免罰。
關政司表示,考量報單記載不實而由報關業者主動申請更正補稅,以及報運貨物出口涉及虛報情事之案件,如屬情節輕微,宜免予處罰,方符合衡平及微罪不舉等原則,並有助於降低稅捐稽徵作業成本,總統於96年3月21日公布修正「海關緝私條例」第41條、第41條之1及第45條之1。
關政司進一步說明,為鼓勵主動申請更正補稅,節省行政稽徵成本,達成稅捐稽徵目的,93年5月5日公布修正之關稅法,已增訂第17條第5項至第7項有關報單資料不符主動申請更正之相關規定。惟因該等規定適用主體僅限於納稅義務人及貨物輸出人,不包括報關業者,爰該業者向海關遞送報單發現不符主動申請更正補稅,在未涉及其他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規定情形下,海關實務上向來多認定其情節輕微,而依同條例第41條第4項規定,處以較輕之定額罰鍰。衡諸二者均屬主動申請更正補稅案件,卻有不同之處理,顯對報關業者有不公平待遇,本於衡平及微罪不舉等原則,爰修正「海關緝私條例」相關條文如下:
(一)第45條之1:增列報關業者向海關遞送報單涉及不實記載,違反第41條第1項規定之案件,以及虛報貨物出口,應依本條例第37條第2項規定處罰之案件,情節輕微者得免予處罰。
(二)第41條:因修正條文第45條之1已增列應依本條例第41條第1項處以罰鍰之案件,情節輕微者得免予處罰,爰配合刪除現行條文第41條第4項有關違反同條第1項規定,情節輕微仍應處以定額罰鍰之規定。
(三)第41條及第41條之1:配合關稅法用語,將「報關行」、「營業執照」分別修正為「報關業者」、「報關業務證照」。
2007-4-10 ( 關政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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