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新聞資料第96030號:「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第2條已修正
 
本文:
基隆關稅局表示:為配合外交上之相關國際慣例,以利我國外交工作之推展,對有關駐華外交機構或人員出售免稅進口車輛免予補稅之情況,增列國與國間特殊情況下之互惠原則規定,財政部於96年3月20日以台財關字第09605501290號令發布修正「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第2條規定;修正條文如下:
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自進口放行之翌日起算,已逾行政院頒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者,其轉讓或變更用途免予補稅;非屬「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列之貨物,自進口放行之翌日起算,已逾十年者,免予補稅。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免稅進口之車輛,自免稅進口之翌日起,使用滿二年,經外交部審核屬實者,於出售時免補繳有關進口稅捐。

前項使用滿2年免補稅之規定,如經外交部基於互惠原則專案核轉海關延長或縮短者,得予以延長或縮短之。

  「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第2條係有關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使用逾一定期間轉讓或變更用途時免予補稅之相關規定,而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出售使用滿2年之免稅進口車輛,免予補稅已納入第2項規定,惟未將國與國間特殊情況下之互惠原則列入考量,為配合外交上之相關國際慣例,以利我國外交工作之推展,爰將互惠原則精神納入本條規範,增列第3項,規定前項使用滿2年免補稅之規定,如經外交部基於互惠原則專案核轉海關延長或縮短者,得予以延長或縮短,不受2年限制。
  2007-4-2  ( 財政部關稅總局 ) 
 
 
   
   
 
相關網站連結
  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055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