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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正式公告自3月22日起對我雙酚A產品採行臨時反傾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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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國大陸商務部頃於本(96)年3月21日發布2007年第24號公告,公佈對自日本、韓國、新加坡及我國進口之雙酚A產品反傾銷調查之初步裁定,我國應訴廠商被判定之傾銷差額為5.3%至6%,其他公司則為37.1%。依據該公告規定,中國大陸自本年3月22日起採行臨時性反傾銷措施,針對日本、韓國、新加坡及我國產品,進口時須在原關稅稅率5.5%基礎上,再依據初裁決定之個別傾銷幅度,向中國大陸海關提供相等的現金保證金。
本案中國大陸係自去(95)年8月30日起,對自我進口之雙酚A產品展開反傾銷調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稅則受調查產品號列為29072300,惟該稅則項下之雙酚A鹽不在本案調查範圍內。
據瞭解,被調查產品主要係採用苯酚和丙酮爲原料,在催化劑作用下反應生成的一種有機化工産品,可用於製造高分子材料如環氧樹脂、聚碳酸酯、聚碸樹脂、酚醛不飽和樹脂、聚醚酰亞胺等,也可用來製造聚氯乙烯熱穩定劑、增塑劑、橡膠防老劑、農用殺菌劑、油漆、紫外線吸收劑等。根據我國海關統計,95年我國該項產品出口至中國大陸(含香港)金額為1.8億美元,占該項我對全球出口額比重56.2(如以重量計,則為13.7萬公噸,占該項我對全球出口量比重56.3%),中國大陸為我國最大出口市場。
另根據中國大陸海關統計,在本案設定之調查傾銷是否發生之期間(即94年4月至95年3月),中國大陸自我國進口涉案產品總金額為1.4億美元,占中國大陸進口額比重30.7%(如以重量計,為1.3萬公噸,占中國大陸進口量比重33.5%),為中國大陸最大進口來源,同期間中國大陸其他進口主要來源為韓國(占21.5%)、日本(21%)及新加坡(5.8%)。立案調查後,中國大陸自我進口涉案產品總金額持續成長,95年4月至12月底大陸自我進口涉案產品金額為1.3億美元,占中國大陸進口額比重增至35.4%(如以重量計,為9.5萬公噸,占中國大陸進口量比重36.1%),同期間韓國、日本及新加坡占中國大陸進口額比重則分別為25.2%、21.8%及3.9%。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於獲知中國大陸將展開調查時,即透過我石油化學公會與我涉案廠商聯繫,提供廠商相關資訊及必要之協助,期能使我廠商權益受到最大保障。本案中國大陸係於公告展開調查後7個月左右公布其初裁結果,國際貿易局籲請廠商針對此初裁結果,儘量向中國大陸商務部提出書面意見,爭取降低終裁稅率,以維護自身權益。
2007-4-2 ( 國際貿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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