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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關稅局提醒出境旅客注意隨身攜帶物品之管制新措施(新聞資料第18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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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維護飛航安全並符合國際規範,台北關稅局特別針對96年3月1日起我國將實施的出國旅客隨身攜帶物品新管制措施作說明。
該局稱,自96年3月1日起,旅客出國搭機時,隨身攜帶之液態、膠狀及噴霧類物品,需符合以下規定,否則,僅可放置於託運行李內:
(一)旅客身上或隨身行李內所攜帶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之容器,其體積不可超過100毫升(100C.C.)。
(二)所有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容器均應裝於不超過1公升(1,000C.C.)且可重複密封之透明塑膠袋內,所有容器裝於塑膠袋內時,塑膠袋應可完全密封。
(三)前項所述之塑膠袋每名旅客僅能攜帶1個,於通過安檢線時須自隨身行李中取出,並放置於置物籃內通過檢查人員目視及X光檢查儀檢查。
(四)旅客攜帶搭機時所必要但未符合前述限量規定之嬰兒奶粉(牛奶)、嬰兒食品、藥物、糖尿病或其他醫療所需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應先向航空公司洽詢,並於通過安檢線時,向安全檢查人員申報,於獲得同意後,可不受前揭規定之限制。
(五)出境或過境(轉機)旅客在機場管制區或前段航程於航機內購買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可隨身攜帶上機,但需包裝於經籤封防止調包及顯示有效購買證明之塑膠袋內。
台北關稅局表示,前述措施將適用於所有自我國搭乘國際線班機(含國際包機)之出境、轉機及過境旅客,該局提醒所有出國旅客,儘量簡化隨身行李,並於搭機前事先檢查身上及隨身行李內所放置之液體、膠狀或噴霧類物品是否符合前揭有關規定。有關規定可至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網址查詢:http://www.caa.gov.tw,旅客如有任何疑問,亦可向所搭乘之航公司洽詢。另為避免地面交通狀況及安檢措施延誤搭機行程,建議出國旅客提早3小時至機場辦理報到劃位手續。
2007-3-19 ( 國際貿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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