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預告修正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之一
本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貿易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三、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之一修正草案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之所屬單位>行政機關>國際貿易局>國際貿易局經貿資訊網網頁(網址:http://www.trade.gov.tw)。
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之一
第二十二條之一 前條外貨在我國進行加工後復出口時,得於貨品本身或內、外包裝上標示在台灣加工、在台灣加工之工序、或同義之外文字樣。但貨品有進行下列作業情形之一者,僅得標示其在台灣加工之工序或同義之外文字樣:
一、 運送或儲存期間所必要之保存作業。
二、 貨物為銷售或裝運所為之分類、分級、分裝、包裝、加作記號或重貼標籤等作業。
三、 貨品之組合或混合作業,未使組合後或混合後之貨品與被組合或混合貨品之特性造成重大差異者。
前項標示台灣加工或加工之工序字樣之外貨復出口時,應同時以顯著與牢固方式標示原產地。
修正草案總說明
外貨來台加工未達我國原產地認定實質轉型標準者,依規定不得標示台灣製造,但為凸顯該外貨在台灣加工之附加商業價值,爰增訂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之一,明定外貨在台灣進行加工後復出口時,得標示在台灣加工、在台灣加工之工序、或同義之外文字樣。惟為避免消費者誤認產地,該等外貨應同時標示其原產地。又標示在台灣加工字樣,若其加工作業附加價值甚低,將誤導消費者高估台灣對該商品之加工貢獻度,使台灣加工形象受損,故於但書中規定淺層加工作業之貨品僅得標示其在台灣加工之工序。
2007-1-26 (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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