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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運進口之雪茄菸品,若濾嘴與雪茄不可分割,應合併整體重量課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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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關稅局表示,廠商報運進口之雪茄菸品,若濾嘴係雪茄製成品之一部分且不可分割者,依財政部核示,應合併整體重量課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某廠商報運進口雪茄乙批,其中有加接濾嘴者,因自動扣除其重量,致實際來貨重量與申報重量不符,遭到海關處罰。依菸酒稅法規定,雪茄每公斤徵收新臺幣590元之菸稅及新臺幣500元之菸品健康福利捐,二者均採從量課徵,因此,對於已加接濾嘴之雪茄,應否扣除濾嘴重量而計稅,影響商民權益甚鉅,海關乃研具意見,報請財政部核示。
依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三(乙)規定:「混合物、由不同材料或組件組成之組合物或零售之成套之貨物,其不能依準則三(甲)歸類者,在本準則可適用之範圍內,應按照實質上構成該項貨品主要特徵所用之材料或組件分類。」準此,財政部認為雪茄菸與濾嘴如係連接而不可分割者,自應歸列為雪茄之稅則號別,無扣除濾嘴重量之適用。況且雪茄菸與濾嘴雖非不可分之整體貨物,但從其包裝之型態如符合上揭解釋準則三(乙)所稱之「零售之成套之貨物」,也應依一併歸入雪茄之稅則號別計稅。
該局籲請菸品廠商注意此一申報規定,以免遭致處罰。
2006-12-13 ( 基隆關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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