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營業人委快遞業者出口快遞貨物適用零稅率規定
 
本文:
財政部表示,營業人利用快遞業者或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出具的執據作為申報營業稅外銷零稅率之證明文件,必須符合相關規定,方可適用零稅率。

  由於財政部最近查核營業人出口貨物適用零稅率退稅案件時,發現有部分營業人持不符規定之快遞業者出具之執據,作為證明文件而遭補稅裁罰的案例。依財政部函釋規定,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營業人委託運送採簡易申報方式辦理通關之快遞貨物出口,欲以取具的快遞執據作為申報營業稅外銷零稅率之證明文件,應注意下列規定:

  一、所委託的快遞業者或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須為快遞貨運通關辦法向海關登記有案者。

  二、所委託運送出口的貨物,其離岸價格須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

  三、所取得的執據須載明寄件人名稱、統一編號、貨物名稱、數量、離岸價格及出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之託運單主、分號等資料。

  財政部表示,營業人在離岸價格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的低價出口快遞貨物,應符合上述規定,方能以快遞業者出具的執據作為營業稅外銷零稅率的文件,如果快遞貨物的金額超過五萬元,則須回歸一般出口方式,即透過海關辦理通關手續,由海關核發證明文件據以辦理外銷零稅率。

  因此,營業人委託快遞業者或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運送出口貨物,應注意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2006-11-28  ( 新生航運交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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