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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廠報運管制進口大陸物品加工外銷 申報不實 照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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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政司表示,保稅工廠報運管制進口之大陸物品加工外銷,如產地申報不實,涉及逃避管制,不因事先取得許可而免罰。
關政司說明,保稅工廠進口非屬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案件加工外銷,進口前雖已取具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之輸入許可文件,但進口時,因產地申報不實,涉及逃避管制者,仍應依海關緝私條例相關規定論處。
關政司進一步表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7條第1項第6款及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依同條第2項所公告之「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物品之輸入條件」第9點規定,保稅工廠輸入大陸地區原物料、零組件及相關產品,應於進口報單上主動申報中國大陸產製及註明「本案貨品係依保稅工廠申請輸入大陸地區原物料、零組件及相關產品之輸入條件許可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零組件及相關產品」字樣。
保稅工廠進口非屬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案件加工外銷,進口前雖已取得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之輸入許可文件,但進口時,如因產地申報不實,涉及逃避管制,仍應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轉據同條例第36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論處,並不因其事先取得貿易局許可輸入文件,而不受管制。
2006-11-27 ( 中華電子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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