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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品應標示產製批號明年1.20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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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對酒品標示之管理,財政部籲請酒類相關進口業者注意,酒品應標示產製批號將於96年1月20日施行。
據財政部表示,為加強對酒品標示之管理,該部依菸酒管理法第33條第1項第9款及第5項規定,分別以94年7月20日台財庫字第09403066680號公告、95年6月12日台財庫字第09503510310號公告,增訂酒品應標示產製批號相關規範,並將於96年1月20日施行,提醒酒類業者多加留意。
該部並表示,屆時倘於市面上查獲96年1月20日起進口、出廠販售未標示產製批號之酒品、或進口商自行編印之批號無法與每批之進口報單或進口酒類查驗申請書勾稽、查對者,當依「菸酒管理法」第54條第1項規定核處,至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上揭違規之酒品者,則應依同條第2項規定處罰。由於目前迄施行日期僅不到2個月,因此籲請業者務必配合。
2006-11-27 ( 中華電子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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