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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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說明入境旅客攜回舊汽車通關作業規定
 
本文:
歸國留學生、華僑、應聘回國海外學人、來華工作的外國人士,以及奉調回國的駐外人員,其個人在國外已使用的自用轎車,均得自行辦理輸入。惟受到關稅配額影響,其稅率及配額申請方式略有不同。日本、韓國、南非、澳洲、墨西哥、馬來西亞及泰國等產製之小汽車,依事先核配方式辦理,其他WTO會員製造之小汽車依先到先配方式辦理。
個人進口小汽車(不論新舊)如其離岸價格(FOB)超過美幣2萬元者,應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http:www.trade.gov.tw)申請核發輸入許可證。96年度配額內之小汽車進口稅率為21.8%,配額外進口汽車稅率為30%,值得一提的是,自96年1月1日起,汽缸排氣量在2001cc以上之小客車貨物稅稅率由35%調降為30%,預料將引發新一波大型轎車降價風潮。
為便於說明,茲列明96年起計稅公式供各界參考:
完稅價格(DPV) = 離岸價格(FOB) + 運費(FREIGHT) + 保險費(INSURANCE)。
進口稅 = DPV X進口稅率(配額內稅率21.8%、配額外稅率30%)
貨物稅 = (DPV + 進口稅) X貨物稅稅率(排氣量2000cc以下者25%、排氣量2001cc以上者30%)
營業稅=(DPV +進口稅+貨物稅) X 營業稅率(5%)
推廣貿易服務費 = DPV X 推廣貿易服務費率(0.04%)
入境旅客攜回舊汽車並非以銷售至我國為目的,進口人所取具之發票或交易文件所列價格,為在輸出國採購當時之零售價格,並非關稅法第29條所稱之交易價格,不作為計算完稅價格之依據。因此實務上,入境旅客攜回舊汽車報運進口時,海關皆會驗明生產國別、出廠年份、車身配備後,將完整資料傳真至關稅總局驗估處進行查價,依其查價結果核估完稅價格,並於計稅填發稅款繳納證予進口人,俟其完納稅捐後即可提領出棧。
進口新汽車不予折舊,使用過之舊汽車按其新車或同樣或類似新車之離岸價格與年份起算折舊。其折舊標準為同年度折舊百分之十,其後五年,第一年折舊20%,第二年折舊35%,第三年折舊50%,第四年折舊60%,第五年折舊65%。第六年起依據查得之資料,以合理方法核定之。
惟入境旅客攜回之舊汽車進口後須另辦理環保測試、耗能標準、噪音管制、交通安全等國內相關法令所規定之檢瞼,始能申領牌照, 如不符合上揭管理規定而須退運國外者,因無關稅法第64條第1款禁用貨物退稅之適用,其已繳納之進口關稅海關將不予退還。此攸關進口人權益甚鉅,宜預先妥善規劃,以免事後滋生困擾。
  2006-11-14  ( 關稅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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