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關於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台北縣鞋類商業同業公會及台南皮革製品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進口鞋靴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一案,自即日起進行調查。
 
本文:
主旨:關於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台北縣鞋類商業同業公會及台南皮革製品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進口鞋靴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一案,自即日起進行調查。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第1項規定暨本部關稅稅率委員會95年10月5日第127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涉案貨物說明:
(一)貨品名稱及範圍:鞋靴產品,為所有尺寸、規格、款式、用途與底材之皮面與膠面紳士鞋、女高跟鞋、童鞋、休閒鞋、涼鞋、及馬靴產品,惟不包含運動鞋、工作鞋及拖鞋。
(二)本案6種涉案貨物之貨品分類號列如下:
1、紳士鞋:6402.99.00.21.9、6403.59.00.10.9、6403.99.00.11.0。
2、女高跟鞋:6402.99.00.23.7、6403.59.00.30.5、6403.99.00.13.8。
3、馬靴:6402.91.00.00.2、6403.51.00.00.9、 6403.91.00.00.1。
4、童鞋:6402.99.00.26.4、6402.99.00.27.3、6403.59.00.61.7、6403.59.00.62.6、6403.99.00.16.5 、 6403.99.00.17.4。
5、涼鞋:6402.20.00.00.8、6402.99.00.31.7,6403.20.00.00.7、6403.59.00.64.4、6403.99.00.21.8。
6、休閒鞋:6402.99.00.10.2、6402.99.00.22.8、6402.99.00.24.6、6402.99.00.39.9、6403.59.00.20.7、6403.59.00.40.3、6403.59.00.90.2、6403.99.00.12.9、6403.99.00.14.7 、 6403.99.00.90.4。
(三)輸出國:中國。
(四)製造商及出口商:1.福建晉江華豐鞋業有限公司2.浩業鞋廠3.江蘇森達集團公司4.成都市紅森林工藝布鞋廠5.歐柏蘭鞋業6.廣州暢豐鞋業有限公司7.北方國際集團天津同鑫進出口有限公司8.福建昂順鞋業有限公司9.廣州嘉仕鞋業有限公司。
(五)進口商:1.亞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2.路益股份有限公司3.昌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4.東興鞋業有限公司5.展業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六)輸入口岸:基隆港、台中港及高雄港。
二、傾銷說明:依據申請人推算本案6類鞋靴產品之加權平均傾銷差率為283.75%,已達傾銷之合理懷疑。
三、產業損害說明:申請人指出,中國鞋靴產品自92年開放進口,近三年進口量持續占總進口量之80%,而價格僅及國產品之二成五,亦遠低於其他國家進口鞋靴產品,導致我國產業生產量無法提升,銷售價格受到極大壓抑,廠商之產能利用率均降低,代工廠長期訂單流失,存貨快速增加,設備閒置嚴重,裁員、減薪、停產、關廠等情事接連發生,整體營業額及營業利益急遽縮減,顯示我國產業已受到損害。
四、因果關係說明:價格效果顯示,由於中國鞋靴產品售價與國產鞋靴及第三國進口鞋靴售價間的高額價差,造成我國鞋靴產品價格受到抑制,並由於中國鞋靴產品之低價高量政策,致使我國製鞋產業受到實質損害;數量效果顯示,由於中國鞋靴大量傾銷進口,其在我國的市場占有率持續增加、我國鞋靴市場占有率持續減少,而第三國生產之鞋靴市場占有率亦受到抑制,故可推論我國鞋靴產業所遭受的損害,係由中國鞋靴大量傾銷進口所致。
五、本案調查主管機關、調查程序、時限、期間、調查對象及方式:
(一)調查主管機關:依據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本部為本案進口貨物傾銷事實之調查主管機關;經濟部為本案損害我國產業事實之調查主管機關。
(二)調查程序及時限:依據實施辦法第12條、第14條及第16條規定,經濟部應於接獲本案通知之翌日起40日內,初步調查該進口貨物有無損害我國產業,並將初步調查認定結果通知本部。其經初步調查認定有損害我國產業者,本部應於接獲經濟部通知之翌日起70日內,作成有無傾銷之初步認定,並應於初步認定之翌日起60日內,完成有無傾銷之最後認定,經最後認定有傾銷事實者,應即通知經濟部。經濟部應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40日內,作成該傾銷是否損害我國產業之最後調查認定,並通知本部。本部應於接獲經濟部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關稅稅率委員會審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
(三)調查資料涵蓋期間:傾銷部分,自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共1年,必要時得予延長。損害產業部分,由經濟部另訂之。
(四)調查對象:本案所列之涉案貨物生產者、出口商與進口商,及中國之其他涉案貨物生產者與相關進、出口商;其他未列為調查對象之生產者、出口商或進口商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於公告後20日內以書面向本部表明身分申請調查,惟本部得就其代表性擇要進行調查。
(五)調查方式:依據實施辦法第19條規定,本案之調查將定期要求利害關係人答復問卷或提供有關資料,必要時得派員實地查訪,並得通知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
六、按本部關稅稅率委員會第121次會議決議,認定中國為非市場經濟國家,爰本案將依據內需市場規模及社經發展程度等原則,選擇適當之市場經濟國家,作為替代第三國,以決定正常價格。本案申請人認為印度之內需市場規模及社經發展程度與中國相當,主張以印度作為替代第三國;本案利害關係人如認另有其他適當國家,可作為替代第三國,請提供本案調查期間各類涉案貨物在該第三國國內市場之零售及躉售價格資料,俾供本部參考。
七、本案利害關係人如欲表示意見或提供資料,請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將書面資料正本送本部關政司(地址:台北市愛國西路2號5樓)。

部 長 何 志 欽


  2006-11-14  ( 財政部關政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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