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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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自95年6月1日起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產品課徵反傾銷稅,課徵期間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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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財政部於本年3月1日公告對自中國大陸進口毛巾產品依職權展開之反傾銷調查案,業經財政部及經濟部分別完成傾銷及產業損害之最後調查認定,其結果符合課徵反傾銷稅之構成要件;經濟部復就本案若繼續課徵反傾銷稅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綜合分析評估結果顯示並無負面影響,案經財政部提交本年9月12日召開之財政部關稅稅率委員會第126次會議審議,並經核定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對涉案貨物課徵反傾銷稅。
財政部又表示,依實施辦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本案溯自本(95)年6月1日(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之起算日) 起課徵反傾銷稅,迄100年5月31日止,課徵期間為5年。本案臨時課徵稅額如高於應課徵稅額,按實施辦法第41條第2項規定,相關進口人可向海關申請退還溢課徵之差額。
財政部表示,自本年6月1日起核定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產品課徵反傾銷稅,除經財政部核定之6家具結廠商(含「昆山森鳴紡織有限公司」、「浙江雙燈家紡有限公司」、「南京佳友紡織品有限公司」、「上海卡璐達家居紡織有限公司」、「上海千賀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及「UCHINO INTERNATIONAL PTE LTD」)按具結價格出口涉案貨物至我國外,其餘中國大陸廠商一律適用204.1%之課徵稅額。
財政部最後表示,為確保價格具結措施足以消除產業損害,若經查出相關進口商有以低於具結價格銷售貨物或有其他違反具結情事者,財政部將立即停止其價格具結,並補課其應課徵之稅額。
2006-11-14 ( 財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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