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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者保管報關文件即起修改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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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發佈報關業者保管報關有關文件的規定改為一年,自即日起實施。
財政部是修正「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14條條文為依免審免驗通關方式處理之貨物,於完成繳納稅費手續後,海關應即透過電腦連線將放行通知傳送報關人及貨棧,報關人憑電腦放行通知及有關單證前往貨棧提領,其報關有關文件,應由報關人依關務法規規定之期限妥為保管;經海關通知補送資料者,報關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三日內補送之,經核列為按文件審核通關方式處理之貨物,海關應即透過電腦連線通知報關人,限在翌日辦公時間終了以前補送書面報單及其他有關文件以供查核經核列為按貨物查驗通關方式處理之貨物,海關應即透過電腦連線通知報關人,限在翌日辦公時間終了以前補送書面報單及其他有關文件以供查驗貨物,並得通知貨棧配合查驗。
第二項、第三項貨物之繳納稅費、放行及提領之作業方式與第一項同,其備供查核之文件如採與海關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並經海關 電腦核銷、比對相符者,得准免予補送書面文件。
另外,財政部也發布修正「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15條條文為依貨物查驗或文件審核通關方式處理之貨物,報關業向海關遞送進出口報單後應自行保留報單副本或其電腦檔案,並依關稅法規定之期限妥為保管,於保管期間,海關得隨時查核或調閱,依免審免驗通關方式處理之貨物,其書面報單及其他有關文件或其電腦檔案,由報關業依下列規定之期限妥為保管,海關於必要時得要求其補送或前往查核:
一、受託辦理進出口貨物連線申報所依據之報關有關文件,自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一年。
二、書面報單及自有報關文件或其電腦檔案:依關稅法規定之期限。
前二項非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通關之報單應蓋報關業印章及負責人或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印章。
2006-11-10 ( 中華航運電子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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