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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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公布公平交易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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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商務部、發改委、公安部、稅務總局和工商總局等五部門在北京召開了《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新聞發布會,該辦法對當前零售商與供應商之間的交易問題做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違規者將被處3萬元(人民幣,下同)罰款。
中國商務部部長助理黃海在會上指出,一些零售商濫用市場優勢地位,在社會上引起強烈反響,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一是不公正條款。一些零售企業迫使中小供應商接受不公平的格式條款,損害了供應商的利益。二是不合理收費。通過向供應商收取名目繁多、數額巨大的各種費用,將應由自身承擔的經營成本轉嫁,使供應商不堪重負。三是拖欠貨款。
該辦法規定,零售商不得強迫供應商承擔商品損耗、銷售返利等不公平交易行為,不得限制供應商經營活動妨礙公平競爭,不得不合理使用供應商促銷人員,不得向供應商不合理退貨等,並詳細規定了零售商收取促銷服務費的條件、程序、不得收取的費用項目,以及零售商向供應商支付貨款應當遵循的原則,針對零售商支付貨款賬期過長的問題,明確規定零售商與供應商約定的支付期限最長不超過收貨後60天。同時,辦法也規定供應商不得要求零售商強行搭售未訂購的商品,也不得採取限制零售商銷售其他供應商的商品等行為。
根據該辦法,如果零售商或者供應商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有關部門將責令其改正;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並可向社會公告。
(註:95.11.7美元兌人民幣匯率為1美元兌7.885人民幣)
2006-11-10 ( 人民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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