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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歐盟出境轉機旅客攜帶液態物品新規6日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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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指出,旅客出國觀光旅遊,常隨身攜帶乳液、防曬油、飲料、牙膏、髮膠、醫療用藥等個人用品,但自九十五年十一月六日起,旅客若由歐盟會員國出發或轉機,其隨身攜帶液態、膠狀及噴霧類物品,需遵守如下規定:
(一)旅客須將隨身攜帶之液態、膠狀及噴霧類物品之瓶罐,每罐容量不可超過一○○毫升,並在大小為一公升且可重複密封之透明塑膠袋內,每位旅客僅可攜帶一袋,於安檢線經X光檢查後攜帶上機。
(二)旅客須於安檢線申報隨行嬰兒食品、醫療藥品或因特殊飲食必需之物品。
(三)於歐籍航空公司航機或於歐盟會員國機場內通過登機證檢查點後方購買之免稅品,該類物品需包裝於─由販售員封籤之透明塑膠袋內,並附上銷售證明以便於安檢線目視檢查。
2006-11-2 ( 中華航運電子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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