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減免關稅進口貨物原貨復運出口免稅
 
本文:
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原貨復運出口免補繳關稅!財政部關稅總局說明,依關稅法第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經海關核准原貨復運出口者免予補繳關稅。

但近來部分廠商進口適用海關進口稅則增註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1條規定免徵關稅之機器設備於復運出口時,誤用報單類別,又未註明原進口報單號碼及復運出口原因,致海關無法依「復運進出口案件之報單核銷作業規定」予以核銷註記並辦理免稅事宜。

關稅總局也談到,為維護廠商自身權益,依海關進口稅則增註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1條規定報運進口免徵關稅之貨物,因故原貨復運出口時,應使用G3(外貨復出口)報單申報出口,第35欄「統計方式」填報「81」(進口之外貨轉售出口)或「82」(外貨因故退運出口不再進口),及於「其他申報事項」欄註明原進口報單號碼及復運出口原因,並請於原貨復運出口之翌日起30日內,備齊相關復運出口文件,以利海關調閱原進口報單核銷註記,並辦理有關補免徵稅款事宜。
  2006-10-30  ( 中華航運電子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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