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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報載大閘蟹可攜入境,台北關稅局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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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關稅局表示,「活大閘蟹」海關進口稅則歸列第0306.24.29號,進口稅稅率為25%,輸入規定為F01,亦即輸入大閘蟹,進口人依「輸入食品查驗辦法」應取具主管機關檢驗核可文件,始得進口。今雖有入境旅客隨身攜帶水產品﹙含已開放進口之大陸物品﹚,如非屬應實施檢疫動植物品目,重量在10公斤以內者,無須取具主管機關檢驗核可文件,由海關逕予驗、稅放行。但是,依據「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農產品、菸酒、大陸地區土產、自用藥、環境用藥限量表」,最高限量應為6公斤。希望民眾注意,以免引起通關程序之不便。
台北關稅局並特別呼籲,旅客攜帶自用活大閘蟹入境時,應填具「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選擇「應申報檯」﹙紅線檯﹚通關,且不得逾越6公斤﹙10台斤﹚限量規定,以免衍生退運或銷毀之困擾。
該局更提醒入境旅客注意,依照關稅法第55條、第76條規定,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含旅客免稅攜入部分﹚,轉讓或變更用途時,應由原進口時之納稅義務人﹙如旅客﹚或現貨物持有人自轉讓或變更用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向原進口地海關按轉讓或變更用途時之價格與稅率,補繳關稅。因此,旅客攜入限量內之自用大閘蟹,雖可享受免稅優惠,但若以化整為零方式攜帶大閘蟹,入境後再轉售圖利,一經查出,除補徵關稅外,將處以應補稅額一倍之罰鍰。倘入境旅客攜帶大量商銷之大閘蟹,匿不申報或規避檢查者,沒入其貨物;並得處貨價1倍至3倍之罰鍰,請旅客切莫貪圖小利,得不償失。
2006-10-17 ( 財政部台北關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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