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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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人應保管報關文件期限修正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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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修法對於報關人應保管報關有關文件,修正為期一年。

爭議多年的報關業者「報關相關文件保存五年」終於定案,財政部修正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15條及「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14條修正草案,明訂報關業者應保管其受託辦理進出口貨物連線申報所依據之報關有關文件,為期一年,以利業者遵循。

據了解,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自五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訂定發布施行後,迄今歷經十八次修正,本次係配合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召開之「跨關區報關」及「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規定報單保存年限案協調會議紀錄中,有關「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規定「報關相關文件保存五年」討論案之決議內容,爰修正本辦法第十五條,有關報關業應保管報關有關文件之年限規定。

依據關稅法第九十八條規定,進口人或出口人及與進出口貨物通關有關之關係人,應各就其所持自有相關文件及紀錄、會計帳簿與檔案資料等妥為保存五年。因此屬進、出口人所有之文件,海關自不得強制要求報關業者保管,但依免審免驗通關方式放行之案件,海關基於行政管理實務上之需要,確有必要責成報關業者配合保管其所經手之報關有關文件,備供海關查核,爰綜合考量海關行政管理之需要及報關業者之配合程度,並配合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後段規定,修正本條文第二項有關文件之保管期限規定,明訂報關業者應保管其受託辦理進出口貨物連線申報所依據之報關有關文件,為期一年。
  2006-10-16  ( 中華航運電子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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