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進口鞋類商品之產地標示規定,自96年3月8日起實施。
本文:
依據: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11條及第20條、本部95年9月8日經商字第09502426100號公告。
公告事項:輸入列屬CCC號列6401、6402、6403、6404及6405節下之以橡膠、塑膠、天然皮、合成皮、織物、木類等材料為主要成分之鞋面及外底,經加工成型之鞋品,應採用固定不得拆換之烙印、燙印、印刷或附縫標籤方式,以中文或外文於鞋品本體上之明顯處標明生產國別,未依規定標示者,不准通關進口。但拋棄式之紙質或織物材質製成之室內拖鞋,不在此限。
2006-10-5 ( 國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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