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為便利優良廠商資金靈活調度財政部修訂優良廠商進出口貨物通關辦法
 
本文:
財政部關稅總局表示:優良廠商進出口貨物通關辦法於94年9月16日訂定發布施行後,因現行報關實務作業及便利優良廠商資金靈活調度未如預期,關稅總局經報准財政部修法,修正條文說明如下:
一、鑑於實務上大部分廠商均係委託報關業者辦理報關,能符合「已辦理與海關連線申報者」規定者甚少,影響廠商權益,為符合實務作業並全法據,修正第2條第1項第4款為「已辦理與海關連線申報者或其委託之報關者已與海關連線申報者」。
二、又為便利優良廠商準據第6條規定所提供擔保之額度,除用於依該辦法規定之按月彙總繳納稅費案件外,並得適用於依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辦理之先放後稅進口案件,修正第11條第1項為「優良廠商依第4條規定申請以自行具結方式替代稅費擔保者,其經海關核准之額度,限用於依本辦法規定之按月彙總繳納稅費案件。」並增訂第2項「優良廠商依第6條規定提供稅費擔保者,其所提供擔保之額度,適用於依本辦法規定之按月彙總繳納稅費案件及依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辦理之先放後稅進口案件。」
三、另為釐清依關稅法第18條規定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案件,因該類案件之稅費無法即時核定,必須逐案繳押(或扣擔保額度)放行後再予核定審結,實務上不適合以彙總繳納方式辦理。故於第3條增訂第3款但書「但依關稅法第18條規定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案件,不適用按月彙總繳納稅費方式辦理。」
  2006-9-19  ( 財政部關稅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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