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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自有品牌推廣海外市場貸款要點」第十二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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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品牌推廣海外市場貸款要點第十二點修正規定
十二、申貸廠商如已依規定如期繳納推廣貿易服務費,依前點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衍生之第一次第一年保證手續費將由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按季向貿易局申請支付。
修正「自有品牌推廣海外市場貸款要點」第十二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經濟部 令
  2006-9-1  ( 經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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