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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重視食品安全性 相關檢測規定趨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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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生產更多糧食,得到更多補貼,歐洲共同體(歐盟前身)農業普遍採取集約化生產方式,透過工業的連續性工藝來提高農業生產率與農業產量。化肥和殺蟲劑在歐洲大多數地方廣泛使用,許多化學物質進入水域,加速超營養化,污染了人類的水供應體系。歐洲共同體成立後的40年間,成員國化肥施用量增長了七倍,引起了相當的環境破壞。近十年來,農民為了增加產量,得到更多補貼,就拼命降低成本,違背自然規律,使用有病動物下水、骨粉作飼料,導致瘋牛病、口蹄疫等動物性疾病頻繁發生,人類的食品安全受到很大威脅
歐盟重視食品安全性 相關檢測規定趨嚴格
國際貿易資訊中心 楊璧慧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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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生產更多糧食,得到更多補貼,歐洲共同體(歐盟前身)農業普遍採取集約化生產方式,透過工業的連續性工藝來提高農業生產率與農業產量。化肥和殺蟲劑在歐洲大多數地方廣泛使用,許多化學物質進入水域,加速超營養化,污染了人類的水供應體系。歐洲共同體成立後的40年間,成員國化肥施用量增長了七倍,引起了相當的環境破壞。近十年來,農民為了增加產量,得到更多補貼,就拼命降低成本,違背自然規律,使用有病動物下水、骨粉作飼料,導致瘋牛病、口蹄疫等動物性疾病頻繁發生,人類的食品安全受到很大威脅。

為了使消費者恢復對食品安全的信心,近年來,歐盟實施了嚴格的食品安全政策,除頒布了幾十項新法律,並成立了食品安全局,還執行食品安全與永續發展等計畫(經費:7億1,500萬歐元),此方案涵蓋歐盟執委會聯合研究中心(Joint Research Centre)之工作,項目包括環保、技術前瞻性、消除舞弊、監視及預測自然災害及資料安全等子計畫。為了使業者掌握歐盟食品安全政策之相關訊息,本報特彙整其相關規定,分述如下,以供參考。

食品可追溯性系統暨相關規定

根據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經濟組資料顯示,依據歐盟一般食品法(第178/2002號法規)第65條規定,該項法規第11、12及14至20條規定已於今(2005)年1月1日起生效。歐盟食物鏈及動物健康常務委員會(Standing Com-mittee on the Food Chain and Animal Health)為協調各會員國執行上述法規有關食品之可追溯性、防止有害食品進入市場、食品業者之義務及進出口商之要求(178/2002號法規第11、12及16至20條)等一般原則及基本規範,爰於去(2004)年底制定指導綱領,並同時協助相關業者瞭解,以澈底落實相關規範。

相關新規範將適用於所有食品、動物飼料、動物用藥、保育類植物、肥料以及所有食物鏈業者,包括農場經營、食品之加工、運輸、儲存、配送及零售等。為建立可追溯性系統,所有食品及飼料均須標示生產者之姓名、地址、產品名稱及交易日期,相關資料須保存至少5年,俾供追查之需。

該法規第18條雖未明確規範標示資料,惟為建立可追溯性系統,基本上相關資訊應包括下列兩類:
一、供應商姓名、地址及其供應之產品名稱,銷售對象姓名地址及銷售產品名稱,交易或交貨日期。
二、產品之交易量、條碼、其他相關資訊(如定量包裝或散裝、水果或蔬菜種類、原料或加工產品)。該可追溯性法規(或標示規範)雖未強制要求第三國出口商配合執行,惟輸入歐盟之進口產品須落實相關規定,為避免重新黏貼標示之困擾,歐盟進口商勢必將要求出口商配合實施。

其他相關規定尚包括:
一、發現食品不符食品安全標準時,要求自市場撤回之規定。
二、食品業者之義務,包括配合實施歐盟食品及飼料快速警報系統(Rapid Alert System for Food and Feed,RASFF)。

此外,協調歐盟各會員國之食品衛生法(852/2004)將於2006年1月生效,其中有關動物用藥、保育類植物等相關規範將配合本項法規實施。有關執委會第178/2002號法規或執行該法規第11、12及16至20條之指導綱領等相關資料,請逕上網查閱:http://europa.eu.int/comm\food\food\foodlaw\
guidance\index_en.htm。

赭麴毒素含量檢測方式有關規定

另歐盟頃修訂特定食品之赭麴毒素(ochratoxin A)含量檢測方式,有關規定如下:

一、執委會已於2001年3月制定466/2001號法規,規範咖啡熟豆(roasted coffee)、輕烘培咖啡(ground roasted cof-fee)、即溶咖啡(soluble coffee)、酒(含小麥及小麥產品)及葡萄汁之赭麴毒素(ochratoxin A)最高限量標準。惟食品抽樣檢測方法之規定係依據1985年12月所制定之85/591/EEC指令,因此歐盟於2002年3月制定2002/26/EC規範相關抽樣檢測方式。鑒於抽樣檢測方式係赭麴毒素含量程度之決定性因素,爰執委會重新審慎修正該項指令並制定2005/5/EC號指令。

二、本項指令於歐盟政府公報公告20天後生效。並規範會員國須於指令生效後一年內落實相關行政法規。指令規範之檢測方式及內容請逕上網擷取:http://europa.eu.int/eur-lex/LexUriServ/site/en/oj/2005/l_027/


動物用藥殘留最高標準
有關歐盟對第三國進口動物性產品(包括食品及飼料)之殘留檢測制定一調和標準,相關規定如下:

一、為監控第三國進口產品是否符合歐盟規範,歐盟於1990年6月通過(EC)2377/90號規定,規範動物用藥殘留最高標準(亦適用於進口產品),並於1997年制定97/78/EC號指令,規範自第三國輸入產品需通過動物檢疫檢測,如藥物活性物質之殘留檢測。並續於2004年4月29日通過(EC)882/2004號規定,以確保對第三國進口產品符合歐盟飼料及食品法。

二、惟規範動物用藥殘留最高標準(maximum residue limits, MRLs)之(EC)2377/90號規定並非規範所有在歐盟境內禁止使用之物質,因此歐盟須針對禁止使用物質之殘留建立調和之進口檢測規範。爰此,除依據第178/2002號「一般食品法」之規範外,歐盟亦已於2002年8月依據2002/657/EC號指令制定實施檢測之最低門檻限制(minimum required performance limits,MRPLs)。並制定本項指令(2005/34/EC),規範經檢測歐盟禁止使用物質之貨物須先滯留「(EC)882/2004號規定之第19至22條暫緩實施至2006年1月1日」,並通知物主,惟貨物須於60天內退運或轉運(不得進入歐盟境內),超過60天者則予以銷毀。

三、本項指令將於本年2月19日起實施。相關規定內容另請上網查閱:http://europa.eu.int/eur-lex/LexUriServ/site/en/oj/2005/l_016/l_01620050120en00610063.pdf

重金屬安全含量標準

歐盟執委會頃修訂食品重金屬「含鉛、鎘、汞及氯丙二醇(3-MCPD)」安全含量標準,相關規定如下:歐盟原於2001年3月間公布EC 466/2001號法規,規範食品污染物最高含量之安全標準。由於部分水產養殖產品之重金屬含量過高,爰執委會修訂EC 466/2001號法規附件一對食品重金屬﹝含鉛、鎘、汞及氯丙二醇(3-MCPD)﹞安全含量標準,本項指令於歐盟政府公報公布20天後生效,各會員國須於指令生效後12個月內實施。

台灣食品出口商 宜注意相關規定

根據貿易局統計資料顯示,台灣於2004年(1月-11月)出口歐盟農產品(貨號02-24)總額為5,853萬5,247美元,較前期(7,847萬3,379元)減少25.41%。2004年(1月-11月)台灣出口至歐盟之農產品的前五大貨品依序為:一、魚類、甲殼類、軟體類及其他水產無脊椎動物;二、未列名動物產品;三、飲料、酒類及醋;四、活樹及其他植物;球莖、根及類似品,切花及裝飾用葉;五、蔬菜、果實、堅果或植物其他部分之調製品。

由上項統計資料顯示,2004年台灣出口至歐盟之魚類、甲殼類、軟體類及其他水產無脊椎動物較前期下滑56.72%、食用蔬菜及部分根菜與塊莖菜類較前期下滑45.98%;不過糖及糖果則較前期成長67.74%,而肉、魚或甲殼、軟體或其他水產無脊椎動物等之調製品亦有35.25%之成長率,在此籲請食品相關出口商應特別注意上述歐盟食品規範,以免遭退貨或銷毀,而造成無謂之損失。
  2006-8-18  ( 國際貿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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