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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瓷磚商品標示基準」,自96年1月25日起生效,有助於海關產地認定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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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關稅局表示:為建立瓷磚商品正確標示,保護消費者權益,經濟部95年7月25日公告「瓷磚商品標示基準」,並自公告後6個月生效。這項新措施應可有效紓緩海關與廠商對於進口瓷磚原產地認定之爭議。
根據資料統計,進口瓷磚是該局本(95)年上半年沒入貨物案件中最大宗者,總計沒入貨物價值新臺幣1億8,068萬6,771元當中,有9,294萬8,723元屬於進口瓷磚部分,占全部沒入貨物價值51.44%。
在94年12月31日以前,東南亞國家尚可以自中國大陸進口磚坯在當地進行加工(如拋光或削邊),只要其附加價值率超過35%,仍可出口銷售至台灣。自95年1月1日起,進口瓷磚原產地之認定,改以窯燒產地做為判別依據,前揭35%之附加價值率不再適用,換言之,如進口瓷磚之加工、製造或原材料涉及二個或二個以上國家或地區時,以使瓷磚產生最終實質轉型(海關進口稅則前六位碼號列相異者)之國家或地區為其原產地。為執行邊境管制任務,上述進口瓷磚不論是以何種方式輸入來台,海關均要耗費龐大人力於產地文件查證與冗長行政訴訟上,徵納雙方均困擾不已。
新基準明定瓷磚商品除應於外箱包裝上標示生產國別或地區外,並應採用成型、燒製方式,於瓷磚坯底以中文或外文標明之。但擠出面磚及面積小於50平方公分之馬賽克面磚,得免標示。為使企業經營者及一般消費者易於辨識其來源,亦有助於海關對於瓷磚原產地之認定,該局籲請進口貿易業者應注意這項新的規範,以減少紛爭。
2006-8-4 ( 隆關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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