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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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進口酒類查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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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為便利酒類進口業者,已簡化進口酒類查驗作業,經參酌歐美商會、國內業者及有關單位意見後,將進口酒類衛生查驗項目,由現行甲醇、鉛及二氧化硫3項全驗之做法,放寬為依酒品特性擇定重點項目查驗,其查驗項目詳見附表1。

同時將於近日內與行政院衛生署會銜發布修正酒類衛生標準如附表2。

針對部分業者反映有少數特定酒品不易於國外取得檢驗報告或證明文件問題,財政部表示,事實上進口酒類查驗辦法第6條已規定,酒品管理制度完備之原產(出口)國政府機關(構)出具證明確屬財政部公告產品種類並符合我國酒類衛生標準之保證證明,即可採書面核放方式辦理。所稱之原產(出口)國政府機關(構),其駐台單位亦包括在內。修正後之酒類衛生標準已與國際標準相一致,而進口酒類衛生查驗項目,亦將依酒品特性擇定重點項目查驗,其中業者較關切之葡萄酒,其二氧化硫殘留量上限,將由每公斤0.25公克放寬為每公升0.4公克以下,查驗項目僅二氧化硫乙項。

此外,為方便國外酒品出口及國內酒品進口業者,在財政部預告之進口酒類查驗辦法修正草案第6條,亦增訂少數特定酒品,其製造業者屬經財政部認可之原產國政府機關出具無衛生之虞之酒品製造業者名單者之專案書面核放機制規定,增加業者取得書面核放條件途徑,亦兼顧合法業者權益並維護消費者健康。

本項查驗制度至95年7月1日起全面實施,財政部表示,我國甫於91年廢止菸酒專賣制度,有關酒類管理須逐步建立,俟本項查驗制度實施一段時間後,就執行細節若有需要將適時檢討改進。

附表1-進口酒品一般查驗項目表

酒品種類 查驗項目
1. 啤酒類 二氧化硫
2.水果釀造酒類
葡萄酒 二氧化硫
其他水果酒 甲醇、二氧化硫
3.穀類釀造酒類 甲醇、鉛、二氧化硫
4.其他釀造酒類 甲醇、鉛、二氧化硫
5.蒸餾酒類 葡萄白蘭地 甲醇
威士忌 甲醇
白酒 甲醇、鉛
米酒 甲醇、鉛、二氧化硫
其他蒸餾酒 甲醇
6.再製酒類 甲醇、鉛
7.料理酒類 甲醇、鉛、二氧化硫
8.酒精類 甲醇、鉛
9.其他酒類 甲醇、鉛、二氧化硫

附表2-酒類衛生標準修正表

項目 產品種類 限量標準
甲醇 葡萄酒、白蘭地、葡萄蒸餾酒 每公升2,000毫克以下(純乙醇計)
水果渣蒸餾酒、葡萄以外之其他水果釀造酒及蒸餾酒 每公升4,000毫克以下(純乙醇計)
啤酒類、穀類釀造酒類、其他釀造酒類、威士忌、白酒、
米酒、其他蒸餾酒、料理酒類、食用酒精類及
其他食用酒類 每公升含量1,000毫克以下(純乙醇計)
再製酒類 應符合所使用酒精、釀造酒或蒸餾酒等基酒
之甲醇含量規定鉛各種酒類 每公升0.3毫克以下


二氧化硫 以水果為原料之酒類 每公升0.4公克以下
啤酒類及以穀類為原料之酒類 每公升0.03公克以下

  2006-7-24  ( 財政部國庫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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