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修正進口酒類查驗辦法,簡化查驗作業
本文:
進口酒類查驗制度自94年9月試辦4個月,並自本(95)年1月1日起實施查驗啤酒類及除葡萄酒以外之其他釀造酒類。據財政部表示,經考量查驗實際運作情形,並參酌相關外國商會、部分外國政府及國內業者之建議,該部訂於本年6月23日與行政院衛生署共同會銜發布修正進口酒類查驗辦法部分條文,以簡化進口酒類查驗作業,提高執行效率。
本次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進口酒類查驗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依酒類產品特性等因素調整之規定,以符查驗需要。
(修正條文第2條)
二、基於部分外國政府機關(構)已對其國內實驗室作認證工作,經考量該等政府機關(構)均有其公信力,
爰放寬接受原產(出口)國政府機關(構)或該機關(構)認可實驗室出具之檢驗報告為書面核放文件之一。
(修正條文第6條第3項第1款)
三、為整體解決少數特定優質葡萄酒較不易取得書面核放文件問題,參酌美國「自我認證Self-certification」做法,
增訂進口葡萄酒屬優質酒品者,得憑其原產(出口)國之製造業者或出口商出具符合我國酒類衛生標準並經
進口人保證之文件,以書面核放方式辦理查驗,至財政部本年1月24日台財庫字第09403526770號有關高價少
量特定酒品專案書面核放機制令,將停止適用。復為利業者調適,本年9月30日以前進口原產國規範之優質
葡萄酒,其原產(出口)國之製造業者或出口商出具符合我國酒類衛生標準並經進口人保證之文件,得以
進口人出具符合我國酒類衛生標準之聲明文件替代,以資緩衝(修正條文第6條第3項第3款及第4款)
四、取消申請時須檢附酒品標示電子檔之規定,以簡化查驗申請作業。(修正條文第8條)
五、考量以書面核放方式查驗之案件,所費行政成本較須檢驗案件為低,為合理收取查驗費,財政部94年12月
27日台財庫字第09403526760號令已明定採書面核放辦理查驗者之查驗費每批為新臺幣200元。為資明確,爰
將上述規定納入本辦法規範。(修正條文第10條)
六、為簡化作業,並配合政府電子化政策,財政部所為查驗之決定(含先行放行申請之准駁),除合格及先行放
行訊息仍先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海關外,將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送達專屬之電子資料檔供
進口人查閱或列印,相關通知書紙本未來將朝不再發給規劃,爰配合增修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9條、
第18條、第19條、第20條)
「進口酒類查驗辦法」修正內容,可自財政部國庫署網站(http://www.nta.gov.tw)之「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資訊網」查詢,如須進一步了解,歡迎來電話詢問,電話:(02)23228455。
本年7月1日起,所有進口酒類均將實施查驗,經財政部查驗合格之酒品始得輸入。財政部籲請國內酒類進口業者,務必及早因應與配合,共同為維護國內消費者飲酒安全而努力。
聯絡人:員旭潔
聯絡電話:(02)23228455
2006-7-24 ( 財政部國庫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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