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預告增訂酒品應行標示事項草案。增訂二氧化硫殘留量超過每公升0.25公克之酒品,應進行標示。
本文:
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台財庫字第09503511200號
附件:
主旨:預告增訂酒品應行標示事項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1項及第154條第1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 訂定機關:財政部。
二、 訂定依據:菸酒管理法第33條第1項第9款及第5項規定。
三、 草案內容:
(一)二氧化硫殘留量超過每公升中0.25公克未逾0.4公克之酒品,應標示本品二氧化硫含量在400ppm以下。
(如二氧化硫殘留量未超過每公升中0.25公克者,則無須標示)
(二)前項應標示事項於公告18個月後生效。
四、 對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疑問,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2星期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部國庫署
(二)地址:台北市愛國西路2號3樓
(三)電話:(02)23228352
(四)電子信箱:Al@mail.nta .gov.tw
2006-7-24 ( 財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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