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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重新修正不得進儲保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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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關稅局說明,為利保稅倉庫業者遵行,並參照相關主管機關意見,新修正「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增列第2款至第6款不得進儲之物品,另將現行同項第2款修正後,列於同項第7款,明訂6種應取得主管機關同意文件後方得進儲之貨物,同項第3款之款次依序調整為同項第8款。
該辦法第4條修正後,今後保稅倉庫業者不得進儲下列物品:
一、關稅法第15條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
二、毒品、管制藥品。
三、槍械、武器、彈藥及爆炸危險物。
四、舊車零組件、廢鐵、廢五金、有害事業廢棄物、醫藥報廢物及其他廢料。
五、管制輸入貨品。
六、未經檢疫合格之動、植物或其產品。
七、未取具相關主管機關同意文件之下列物品:
(一) 毒性化學物品、氯氟烴(HCFCs)等列管化學品。
(二) 放射性物品。
(三) 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四) 存儲期間可能產生公害或環境污染之貨物。
(五) 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
(六) 鑽石原石。
八、其他經海關公告不適宜存儲保稅倉庫之貨物。
保稅倉庫存儲自國內採購之貨物適用前項之規定。
2006-7-5 ( 基隆關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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