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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制保稅倉庫落日條款下月到期業者應配合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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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總局表示,舊制保稅倉庫落日條款下月到期,海關籲請業者配合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未重新申請者,將廢止其執照。

關稅總局表示,為因應時代變遷以及商業型態的多樣化,財政部92年6月27日修正發布「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其中若干新措施攸關保稅倉庫業者權益,且訂有3年改善緩衝期間(95年6月28日前),該局籲請業者把握時效配合改正,俾早日達成保稅貨物通關全面自動化之目標。。

舊制保稅倉庫之種類分為普通、專用、發貨中心保稅倉庫等三種,現今依據管理辦法將保稅倉庫簡化為自用與非自用兩種,管理辦法相關修正要點如下:。

一、最低資本額的限制:修正前保稅倉庫之設立除發貨中心保稅倉庫外,並無資本額限制,修正後不僅須股份有限公司始得申請設立,且實收資本額應在新台幣2,000萬元以上。

二、保稅倉庫須建築堅固,經主管機關核定得作為倉庫使用,換言之,建築物之使用執照,其用途欄上應登錄有「倉庫(儲)」之字樣;經核准存儲保稅貨物之露天場所,須鄰接已登記之倉庫。。

三、保稅倉庫業者應設置電腦及相關連線設備,亦即向通關網路公司(關貿、汎宇)申請連線,並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處理貨物通關、帳務及貨物控管等有關作業。

四、自用保稅倉庫須具備「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規定之自主管理條件,其公司實收資本額應在5,000萬元以上,經核准成立後,得申請按月彙報、並享有24小時進出倉等通關優惠。

五、為保障管理辦法修正前已核准登記之保稅倉庫業者權益,訂有業者配合改正之落日條款,不符合上揭一、二、三規定之業者,需在95年6月28日前申請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未重新申請者,將廢止其執照。
  2006-6-6  ( 中華日報航運電子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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