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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申請設立登記之保稅倉庫,符合規定即可自主管理
本文:
台北關稅局為配合「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5款之修正,海關爰修正「自主管理保稅倉庫審查作業規定」第6點第(四)款,修正重點為:新設立自用保稅倉庫自主管理條件將3年內所存儲之貨櫃(物)無私運或嚴重失竊紀錄可考予以排除,故於但書增列除外規定。
至於港口機場管制區、加工出口區、農業科技園區或科學工業園區以外之一般內陸倉儲業者,申設自用保稅倉庫為考量其管理,仍應受3年期間之限制。
2006-5-15 ( 台北關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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