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古物、宗教文物、民族藝術品、民俗文物、藝術品、文化資產維修材料及文教活動所需之少量物品,輸入條件,自即日起實施.
 
本文:
一、准許輸入大陸地區古物、宗教文物、民族藝術品、民俗文物、藝術品、文化資產維修材料及文教活動所需之少量物品,除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經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之物品外,其輸入條件為:
(一)古物:經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認定者。
(二)宗教文物(石板材除外):
1、法衣、神衣、神帽、法器、經書、佛神像、蓮花座、香爐、提爐、手爐、燭台、牙笏、朝簡、拂塵、筶筊(卜具)、供桌、神桌、神牌、八仙彩、幢幡、旌旗傘。
2、其他經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認定或經貿易局同意之宗教文物。
(三)民族藝術品:經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認定者。
(四)民俗文物:經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認定者。
(五)藝術品:經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認定者。
(六)文化資產維修材料:經文化資產主管機關同意者。
(七)文教活動所需之少量物品:
1、經教育部審查同意來台從事文化、體育交流等演藝團體或訪問團體所使用之服裝、道具或器材並限期復運出口者。
2、經主管機關核准來台舉辦文教展覽之展示品並限期復運出口者。
3、前述二項活動所需無商銷性之贈品。
4、學校教學用之自用器材。
5、政府立案體育團體或財團法人進口自用之訓練器材。
6、博物館或學術研究機構進口展示或自用之物品。
7、經行政院新聞局審查同意來台採訪、拍片、製作節目所需之攝影製片器材、服裝、道具,並限期復運出口者。
8、經行政院新聞局核准報備之我方影視團體赴大陸拍片、製作節目所使用之攝影製片器材、服裝、道具。
二、本局94年6月30日貿服字第09401508534號公告,即日起停止適用。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7條第2項及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95年4月26日文壹字第0952110190號函。


  2006-5-11  (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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