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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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凡95年1月31日以前所取貨樣或已結案而解除專案保管之進出口貨樣,存在本局及所轄分局未領回者,請自公告日起1個月內來局領回。
本文:
旨:公告凡95年1月31日以前所取貨樣或已結案而解除專案保管之進出口貨樣,存在本局及所轄分局未領回者,請自公告日起1個月內來局領回。
依據: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34條及35條。
公告事項:
一、請各進出口廠商或所委任報關行於規定時間內持原發貨樣收據向本局原各取樣之貨樣保管單位領取貨樣。
二、進出口貨樣因估價或分類未決,暫行押款放行或違章等案件,由本局指定應專案保管者,在未結案前,不予發還。
三、須憑出口貨樣辦理退稅者,應於同時間內備函列明出口報單號碼、貨樣名稱及驗關日期向本局申請保留。
四、逾期未領回貨樣,亦不申請保留者以放棄論,本局將依「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陸、56之規定處理,不另通知,事後縱有異議,概不受理。
2006-4-24 ( 財政部關稅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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