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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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95年花生累積進口量已於95年4月6日達特別防衛措施基準數量之9成。
 
本文:
主旨:公告95年花生累積進口量已於95年4月6日達特別防衛措施基準數量之9成。

依據:農產品課徵額外關稅注意事項。

公告事項:

一、依據「農產品課徵額外關稅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四、(二)規定,課徵額度應加徵原應課徵關稅稅額33.3%之額外關稅。

二、注意事項四、(一)1規定,累積進口量包含持關稅配額證明書及未持關稅配額證明書之進口數量,並依運輸工具進口日所屬年度按報關時間先後累計,累積進口量達基準數量時,即為課徵額外關稅之起徵點,但檢附關稅配額證明書者不予加徵額外關稅。

三、注意事項四、(一)5規定,累積進口量應由海關隨時於網站上揭示,累積進口量達基準數量之9成時,進口貨物應俟海關完成相關報單查核、確認報關時間先後順序及核定應否課徵額外關稅後,再據以徵稅放行;納稅義務人如有先行提貨之必要者,得加計額外關稅計算應納關稅之數額繳納保證金,申請驗放。

四、依據財政部95年1月19日台財關字第09500027390號公告,95年度花生之基準數量為4,302公噸900公斤,其9成應為3,872公噸610公斤。累積進口量已於95年4月6日達基準數量之9成。

五、採取特別防衛措施貨品之累積進口量,本總局隨時於網站(網址://www.customs.gov.tw)揭示,並連結至各關稅局網站供查。
  2006-4-12  ( 財政部關稅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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