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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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第95032號:報運進口貨物稅放後始發現部分項次貨物為仿冒品,如因故不能裁處沒入者,海關仍應視其原因發生時間,依法為適當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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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關稅局表示:進口貨物經查驗結果,無任何申報不符情事,經取樣並徵稅放行,於後續處理發現部分項次為仿冒品,該批貨物進口人如係於95年2月5日行政罰法施行後始予以處分、使用或以他法致不能裁處沒入者,海關仍應為價額沒入之裁處,以全法據。
為加速進口貨物通關,海關得按進口人應申報之事項,先行徵稅驗放,事後再加審查;除了實施事後稽核外,尚有取樣查核貨物之名稱、種類、品質、等級,以供稅則分類、估價或核退稅費之參考。在審查過程中,偶有發現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貨物,海關原應依關稅法第80條規定予以沒入處分,惟因進口人於受裁處沒入前已將涉案貨物銷售一空或經使用後難以辨認,以致無法裁處沒入,究應如何科罰海關執行上產生疑義。
上揭情形依財政部轉來法務部之意見及行政罰法第23條第1項前段規定:「得沒入之物,受處罰者…於受裁處沒入前,予以處分、使用或以他法致不能裁處沒入者,得裁處沒入其物之價額;…」,自95年2月5日行政罰法施行後有了明顯的變化。綜合言之,海關徵稅放行後於查核過程中,始發現進口貨物為仿冒品,雖然來貨已經轉售他人或因使用後遭致滅失,以上這些不能裁處沒入情形是在行政罰法施行前發生的,基於法律的信賴保護及不溯及既往原則,即不得為價額沒入之裁處;否則,如其不能裁處沒入之原因發生於行政罰法施行之後,海關仍應為價額沒入之裁處,不生溯及既往之問題。
2006-4-12 ( 基隆關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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