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公告為配合「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車輛用)」無紙化作業之實施,修正「貨物通關自動化報關手冊」(上冊)「 參、進口貨物通關作業基本規定」部分作業規定如附件,並自95年4月1日起施行
 
本文:
主旨:公告為配合「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車輛用)」無紙化作業之實施,修正「貨物通關自動化報關手冊」(上冊)「 參、進口貨物通關作業基本規定」部分作業規定如附件(doc檔案),並自95年4月1日起施行。
依據: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26條。
「貨物通關自動化報關手冊」(上冊) 參、「進口貨物通關作業基本規定」部分修正作業規定
三、海關與進口車輛管理機關實施「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車輛用)」無紙化作業
(一) 本作業依據
依據行政院之「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之第六項「數位台灣計畫」項下「e化政府」計畫之「整合服務單一窗口」,推動「94年建置創新e化整合服務-汽車進口服務工作圈」計畫案辦理。規劃建置海關「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車輛用)」(以下簡稱完(免)稅證明書),透過行政院「e政府服務平台」(以下簡稱「e平台」)與行政院環保署、經濟部能源局及交通部監理單位連線,採取以電子資訊交換方式進行資料交換處理作業,以簡化完(免)稅證明書申領作業,進而杜絕不法業者偽造證明書案件之發生,逐步達成無紙化與資訊透明化之目標。
(二) 本作業適用之車輛範圍
海關進口稅則第8701節至8706節、8708節至8710節及9851節之所屬車輛(機器腳踏車除外)。
(三)免徵或退還貨物稅等特殊案件之處理方式
經財政部賦稅署個案函請各地區關稅局依貨物稅條例第3、1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條規定免徵或退還貨物稅之特種車輛案件,仍維持現行紙本作業方式辦理,以利各地區國稅局補徵貨物稅及各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汽車變更登記。
(四)進口報單應填報事項
報關人於汽車進口連線申報時,進口報單應填報之資料,除一般進口報單應申報之項目外,有關進口報單訊息G34「貨物名稱、牌名及規格」及G35「車輛專用項目」部分,填報完整、正確之車輛資料與特定代碼(請參照「海、空貨物通關自動化作業訊息說明表」、本總局94年11月14日台總局徵字第0941024115號函及95年3月7日台總局徵字第0951004718號公告)。
(五)未填報完整車輛資料及代碼者以錯單處理
海關將車輛資料及代碼納入收單之邏輯檢查項目,如檢查不合者,即發出簡5106不受理報關原因通知(代碼“B38”車輛案件所需申報之資料不全)之訊息通知報關人。
(六)進口時免稅車輛因用途變更或轉讓之處理
進口時免稅(免關稅或免關稅及貨物稅)車輛用途如有變更或轉讓時,由監理單位以電子資料回傳海關,由各地區關稅局補稅單位負責辦理相關補稅作業。
八、進口報單各欄位填報說明
25.貨物名稱、牌名、規格等(28)
(3)車輛案件連線申報時,進口報單訊息(空運簡5105A、海運簡5105S),應依「海、空貨物通關自動化作業訊息說明表」規定,填報相關車輛資料項目。其中G34「貨物名稱、牌名及規格」部分,應填報E1貨物名稱、E2牌名、E3型號、E4規格等資料;G35「車輛專用項目」部分,應填報E1年份(型式年份Model Year)、E2車型、E3車門、E4排氣量、E5汽缸數、E6座位數、E7排檔、E8使用無鉛汽油(92或95)、E9觸媒轉化器、E10左邊駕駛、E11車身號碼等資料。如屬電動車者,於進口報單訊息(5105A、5105S)有關「車輛專用項目」之排氣量欄位,填報馬達功率(瓦數或馬力)以代替CC數。
  2006-4-10  ( 財政部關稅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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