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公告凡於94年12月1日至12月30日止所取之貨樣,及已解除專案保管尚未領回仍存放於本局進口組及各分局之貨樣,請進口人自公告日起1個月內來局領回。
 
本文:
依據:「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34條及35條。
公告事項:
一:請進口人持憑原發貨樣收據,於1個月內向本局進口組、前鎮分局、中興分局、加工出口區分局及高雄機場分局貨樣存放單位,領回94年12月1日起至12月30日止所取貨樣及已解除專案保管之貨樣。
二、逾期未領回貨樣,又未申請保留者,本局將依「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第56條規定,以放棄貨物處理,不另通知,事後縱有異議,概不受理
  2006-4-10  ( 高雄關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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