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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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關稅局舉辦行政救濟相關業務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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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關稅局表示,為加強關員處理行政救濟業務之能力,該局訂於本(95)年3月21日、23日及4月10日、14日分四梯次,於該局通關大樓舉辦復查決定、訴願及行政訴訟答辯作業講習。該局稱,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報運貨物進、出口或旅客入出境通關,若違反關稅法及其相關規定或觸犯海關緝私條例而遭受處分,不服該處分時,法律賦予受處分人救濟之權利,被處分人可依關稅法第45條或海關緝私條例第47條規定,以書面依規定格式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
該局稱,對於復查結果,如不服復查決定者,得於收到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6條第12項規定向財政部提起訴願;如再不服財政部之訴願決定者,得於財政部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尋求救濟,以保障自己權益。
另該局提示,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對核定之海關稅則號別有所爭議,納稅義務人得於貨物進口前,依「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向海關申請預先審核進口貨物之稅則號別。
台北關稅局表示,依法行政乃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任何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是以每位關員切應熟悉法令及有關作業規定,並確實執行。對於上揭違反關稅法或海關緝私條例之行政救濟案件,既與人民權益息息相關,更應本於對人民有利、不利一律注意之行政法原則,依法審慎處理,務期勿枉勿縱。
該局舉辦之第1、第2梯次行政救濟業務講習業已完成,關員踴躍,反應亦十分熱烈,顯見把守國家大門之海關人員,具有強烈的求知慾及高度的責任感,該局關員以足夠之專業能力執行法定職務必會兼顧人民權益。
2006-4-3 ( 財政部關稅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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