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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公告修正「貨物通關自動化報關手冊」、「通關作業及統計代碼」部分內容(如附件1、2劃線部分),自本(95)年4月6日起實施
本文:
主旨:公告修正「貨物通關自動化報關手冊」、「通關作業及統計代碼」部分內容(如附件1、2(doc檔案)劃線部分),自本(95)年4月6日起實施。
依據: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26條。
參、進口貨物通關作業基本規定
:五、進口貨物之報關
(四)報關應附文件——投遞「進口報單」(簡5105;關01001)時應檢附:
6. 委任書一份
(4)
A.下列連線保稅報單應辦理常年(長期)委任報關或逐案委任:
(G)有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或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監管編號之G7 (國貨復進口)報單免稅案件。
(H) 向農業科技園區所在地海關報關案件——B6
7.貨價申報書二份
(2)下列進口貨品免繳:旅客行李、郵包、樣品、餽贈品、免稅貨品、國貨復運進口之貨物、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進口之貨物、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及科學工業園區事業進口之保稅貨物。
(六) 海關受理單位及其代碼——海關依貨物存放地點,劃分管轄單位,每一單位各有其代碼,投遞報單或傳輸訊息時必須依海關轄區劃分,向貨物存放地點管理單位辦理。
代 碼
單 位 名 稱 服 務 電 話
(B) BA 高雄關稅局
進、出口組 (07)5628158
進口:(07)5628178
出口:(07)5628204
BC 前鎮分局 (07)8237339
BE 中興分局第一辦公室(中興區) (07)5727107
BD 中興分局第二辦公室(中島區) (07)8137610
BP 進口組國際郵包處理課(駐高雄郵局)一股 (07)2614804
BN 加工出口區分局(楠梓區) (07)3612801
BK 加工出口區分局(高雄區) (07)8312181
BQ 加工出口區分局(屏東區) (07)3612801(暫兼)
BF 高雄機場分局 (07)8057010
BH 進口組國際郵包處理課(駐臺南郵局)二股 (06)2222077
BM 稽查組督察課督察四股(馬公辦公室) (06)9272015
BB 保稅組 (07)5628233
BS 臺南科學工業園區支局籌備處 (06)5051502
BG 金門辦事處 (082) 337055
BR 臺南科學工業園區支局籌備處(路竹基地) (06)5051503
BV 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辦公室 (07)5628233(暫兼)
陸、進口通關使用表格、訊息之作業規定
四五、特別准單(簡5160)
編
號 簡5160 作名
業
項
目稱 特別准單
(Special Permit) 進
出
口
別 (ˇ)進口
(ˇ)出口
(ˇ)轉運/轉口
文件種類(用途):△訊息(併)、þ表格(通) 業者列印表格紙張格式:□套版紙、□空白紙
一、「特別准單」僅有「表格」(「訊息」併入簡5158),為「海、空運通用」;「表格」格式請參閱附件8-43。
二、本「表格」係由「海關」發出,接收者為「船公司」、「倉儲業」、「報關行」:
(一)「業者連線者」之「卸貨進儲」及「船邊提貨作業」案件,由海關傳輸訊息給「船公司」及「倉儲業」,並使用套版紙列印,發交船公司。惟需以獲准取得「普通卸貨准單」者,始得簽發本准單。
(二)「業者未連線者」之進儲及船邊作業案件,由「海關」輸入後,使用套版紙列印,發交船公司。
(三)非屬進儲及船邊作業案件,由海關在業者申請書所附之本「特別准單」上加蓋關防後發給。
三、本准單簽發後,如須更正「貨櫃號碼」或(及)「卸存地點」,其作業規定請參閱第陸、四二節第六點。
四、准在「關員監視下」一詞,如屬「業者自主管理範圍」,從其規定辦理。
五、已核准船邊驗放或船邊免驗之特別准單,如因報關通關核定不准船邊驗放(或免驗)時,船公司(代理行)應以書面申請更正准單。
六、進口貨物由高雄機場轉運至高雄加工區、楠梓加工區、屏東加工區、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以T1轉運准單方式辦理,業者可以簡5301訊息格式傳送(關稅總局94.05.25台總局徵字第0941009844號函)。
七、空運貨物之特別准單以人工核發。
拾參、轉運貨物通關作業基本規定
二、轉運之範圍
(一) 就貨物「轉運方向」而言,應使用「轉運申請書」申報之情形有:
1.運送文件之目的地非本港口、機場而在本港口、機場卸船機之進口貨物。
(1) 在本港口、機場裝另一船機出口。
(2) 轉至另一港口、機場後:
A.報運進口。
B.運往國外(限於海空聯運或空海聯運)。
2.他關區代辦出口通關貨物送達本港後因退關而改裝另一船隻出口(參見三、註:8)。
(二) 以「關稅局」為準區分作業方式
1.貨物在兩關稅局間移動,一律按轉運處理,使用「轉運申請書」。
2. 同一關稅局內移動,非屬「轉運」,使用「特別准單」即可,不必申報轉運申請書。但臺北關稅局局本部與科學工業園區間、高雄關稅局機場分局轉運至高雄加工區、楠梓加工區、屏東加工區、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進口貨物之移動一律使用轉運申請書為例外。(關稅總局94.05.25台總局徵字第0941009844號函:進口貨物由高雄機場轉運至高雄加工區、楠梓加工區所使用之「空運貨物特別准單(代碼IT5)」自94.07.31起,改以T1轉運准單方式辦理並以簡5301訊息格式傳送。)
(三) 因「貨物之特殊性」而予特別列舉
1. 「溢卸貨物」因係裝卸作業極易造成之錯誤,其案件頗多,有獨列一類之必要。其可能方向有在原港口、機場轉船機出口、完稅進口或由甲港口、機場轉運至乙港口、機場出口、完稅進口。
2.「船機用品」係在原港口、機場轉船機或由甲港口、機場轉運至乙港口、機場出口。
拾捌、保稅物品及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特殊規定
二、視同進出口報單之編號原則
(一)各保稅區視同進出口報單編號依下列規定方式辦理,並自85年6月17日起實施(台總局電字第85104604號公告)。
1、適用報單類別:
(1)進口報單(3種):D2、G2、D7
(2)出口報單(3種):B1、B2、D1
2、在各關稅局保稅組(課)通關之保稅工廠報單或在加工出口區、農業科技園區或科學工業園區通關之報單,其報單編號原則如下:
(1)報單編號(共計十四碼)如下:
A、除G2報單外(其餘共計五種)
收單關別(兩碼)/報單類別(兩碼)/年度(兩碼)/監管編號(後四碼)/業者自編序號(四碼)
B、G2報單
收單關別(兩碼)/G2/年度(兩碼)/監管編號(後四碼)/業者自編序號(四碼:0001-9999,當阿拉伯數字用完後,可在數字碼前加一英文字母,但I、L、O等三碼不用,如:A001-H999、J001-K999、M001-N999、P001-Z999)
(2)監管編號(報單編碼第七碼至第十碼)填報方式:
A、進口部分:
a、凡在各關稅局保稅組(課)通關之保稅工廠報單〔G2案件,詳如一之(三)圖〕,一律填具海關核給監管編號後四碼。
b、凡在加工出口區通關之報單〔G2案件,詳如一之(一)圖〕,一律填具海關核給監管編號後三碼,並於其後補一英文字母K、N、Q或T、C(K:高雄加工出區、N:楠梓加工出口區、Q:屏東加工出口區、T:潭子加工出口區、C:中港加工出口區),使合計為四碼填報。
c、凡在科學工業園區通關之報單〔G2案件,詳如一之(二)圖〕,監管編號採用科管局所編園區事業代號(三碼),並於該代號前補一碼為零,使合計為四碼填報。
d、凡在農業科技園區通關之報單〔G2案件,詳如一之(七)圖〕,一律填具海關核給監管編號後三碼,並於其後補一代表園區之英文字母(如 V:屏農生技園區),使合計為四碼填報。
B、出口部分:
a、凡在各關稅局保稅組(課)通關之保稅工廠報單〔B1、B2,詳如一之(三)圖〕,一律填具海關核給監管編號後四碼。
b、凡在加工出口區通關之報單〔B1、B2案件,詳如一之(一)圖〕,一律填具海關核給監管編號後三碼,並於其後補一英文字母K、N、Q或T、C(K:高雄加工出區、N:楠梓加工出口區、Q:屏東加工出口區、T:潭子加工出口區、C:中港加工出口區),使合計為四碼填報。
c、凡在科學工業園區通關之報單〔B1、B2案件,詳如一之(二)圖〕,監管編號採用科管局所編園區事業代號(三碼),並於該代號後補一碼為S或R,使合計為四碼填報。
d、凡在農業科技園區通關之報單〔B1、B2案件,詳如一之(七)圖〕,一律填具海關核給監管編號後三碼,並於其後補一代表園區之英文字母(如 V:屏農生技園區),使合計為四碼填報。
C、業者自編序號(報單編號第十一碼至第十四碼)填報方式:
由業者(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 自行編列序號,供委任(或自行)報關之需,以免重複編號。
3、保稅倉庫與物流中心(含設置於加工出口區、農業科技園區或科學工業園區之保稅倉庫與物流中心)報單〔D2、D7、D1案件,詳如一之 (四)(五)圖〕其報單編碼原則如下:
(1)海運通關單位:
收單關別/報單類別/民國年度/箱號加轄區關稅局代碼第一位/自編四位序號或收單關別/報單類別/民國年度/9999/海關核編序號
A、如係由報關行(如在基隆)或物流中心申報者:AA/報單類別/84/015A/0001 (015表箱號,A係基隆關稅局代碼之第一位。0001係報關行自編序號)
B、如非報關行申報者:AA/報單類別/84/9999/0002(9999係海關對雜單之統編代號。0002係海關核編之序號)
(2)加工出口區、農業科技園區:(編號原則同海運通關單位)
A、如係報關行或物流中心申報者:DT/報單類別/84/016D/0003
B、如非報關行申報者:DT/報單類別/84/9999/0004
(3)空 運:
收單關別/報單類別/民國年度/箱號或999/五位序號
A、如係報關行或物流中心申報者:CA/報單類別/84/018/00007
B、如非報關行申報者:CA/報單類別/84/999/00008
(4)科園區:(編號原則同空運)
A、如係報關行或物流中心申報者:CS/報單類別/84/017/00005
B、如非報關行申報者:CS/報單類別/84/999/00006
(二)自由港區事業與保稅區、課稅區、其他自由港區間之交易或從事轉口港區事業之轉口貨物因重整作業拆及包件等進出口報單編號依下列規定方式辦理:
1、適用報單類別:
(1)進口報單(5種):F1(僅適用於從事轉口之港區事業,其轉口貨物因重整作業須拆及包件)、F2、F3、B6、D8
(2)出口報單(4種):F4、B8、B9<
2006-3-17 ( 財政部關稅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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