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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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原產地認定標準修正
本文:
財政部關政司為協助低度開發國家產品進入我市場,修正海關進口稅則,將一四一項產品列入第二欄。但為避免非低度開發國家的貨物透過該等國家轉運而享受免稅待遇,財政部另修正「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增訂自低度開發國家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基準,必須係該等國家之原產貨物,才能申請免稅進口。
關政司表示,依據「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八條規定,在低度開發國家完全生產之貨物,或該貨物之生產過程涉及二個或二個以上國家時,其最終產品之附加價值率不低於五○%者,認定為該等國家之原產貨物。根據認定標準第十一條規定,廠商進口低度開發國家之原產貨物申請優惠關稅時,應於進口報關時檢具經出口國政府機關認證之原產地證明書,證明書格式及填寫說明,廠商可上財政部或關政司網站下載
2006-3-16 ( 台灣新生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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