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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或研究機關雖委由民間機構營運,如符合特定條件進口教育研究用品仍得依法免徵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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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關稅局表示:為獎掖風雅,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教育或研究機關,依其設立性質,進口用於教育、研究或實驗之必需品免徵進口關稅。
近年來,國內許多重大公共建設,凡屬於自償性項目者,原則上均可由政府提供土地或相關設施,而規劃成「興建、營運、移轉」(Build、Operation、Transfer簡稱BOT)模式,鼓勵民間投資經營。以某國立生物博物館為例,為發揮社教功能,數年前即以BOT方式委託民間機構開發、經營,曾自俄羅斯引進6隻保育類野生動物白鯨欲供該館本身教育研究使用,申請依上開關稅法規定免徵進口稅,惟根據雙方簽訂之合約顯示,該批白鯨雖由館方報運進口,但卻由BOT廠商負責教育、展示之營運,兼含有商銷營利行為,此與教育研究用品進口辦法第10條:「…,必須確供各該教育或研究機關本身在教育、研究…等目的使用」之規定未盡相符,因而未能免稅。
有鑑於關稅減免可直接促進國內經濟之功能,同時借重BOT廠商的執行效率,財政部乃以台財關字第09500021080號令對於類此申請案件重新核示:「關於教育或研究機關委由民間機構營運,並以委託機關名義進口且財產權屬委託機關之教育研究用品,業經財政部核示,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確供其本身在教育、研究、實驗、實習或國際比賽、訓練等目的使用者,認屬該委託教育或研究機關本身所需,仍有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6款進口貨物免稅規定之適用。」以協助政府擴大施政效能。
2006-3-15 ( 基隆關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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