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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海關執行關稅配額作業規定」部分規定,自九十五年三月十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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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台總局徵字第09510048021號
修正「海關執行關稅配額作業規定」部分規定,自九十五年三月十日起施行
海關執行關稅配額作業規定部分規定
三、實施關稅配額之小汽車及其底盤,其配額之分配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依先到先配方式辦理者,由海關按運輸工具進口日之先後順序
辦理分配。
(二)依事先核配方式辦理者,由製造國自行核配,獲配者以電子「關稅配額證明書申請書」方式,並檢送製造國核配文件或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轉知函件,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貿易服務組申請核發關稅配額證明書。
四、實施關稅配額之貨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進口報關時應依稅則第98章申報稅則號別:
(一)已取得關稅配額證明書者。
(二)採先到先配之國家或地區生產之小汽車及其底盤,其配額數量尚未經海關分配完畢者。但納稅辦法填列90(三角貿易)、91(扣押貨物)、92(放棄貨物)、93(拍賣所得價款繳稅)及94(退運貨物)者,應申報稅則第87章。
七、採先到先配之國家或地區生產之小汽車及其底盤,應依稅則第98章申報稅則號別,其申報為稅則第87章者,除符合該章增註及依關稅法規定免稅者外,海關應本於職權改列稅則第98章。
八、採先到先配之國家或地區生產小汽車及其底盤適用配額內稅率者,分配作業如下:
(一)電腦對於上述國家及地區設立當年個別累計進口量系統,按下列原則累計:
1、進口報單種類包括G1(外貨進口)報單、D2(保稅貨出保稅倉進口)報單及G2(本地補稅案件)報單。
2、按報關時間先後累計。
3、海運、空運進口者一同累計。
(二)前款當年累計總量應同步於關稅總局網站揭示,網頁上並敘明下列事項:
1、該國別或地區當年之總配額數量。
2、該國別或地區當年之「一定額度」(當年總配額數量之95%,小數點以下之數量捨去。)
3、達到該一定額度時如何辦理通關。
4、達到該一定額度時,揭示到達之時間。
5、該國別或地區當年之總配額數量經分配完畢者,揭示自某月某日起進口者適用配額外稅率。
(三)當年累計總量達「一定額度」(當年總配額數量之95%)之前,處理方式:
1、進口貨物報關時,不論其進口日為何,海關電腦即將申報數量計入累計總量內,該批貨物即取得按配額內稅率課稅之權利。
2、實際核配數量,按實際到貨情形辦理。遇關員調整報單內容致影響核配數量時,該份報單之核配數量即隨之調整,並於累計總量中增減。
3、進口貨物申報數量經累計後,累計總量超過一定額度者,電腦即進入「已達一定額度」之作業程序。該批貨物按已達一定額度之方式辦理。網站揭示「一定額度」到達之時間。
(四)當年累計總量已達「一定額度」(當年總配額數量之95%)之後,處理方式:
1、電腦應就該國別或地區生產之小汽車及其底盤相關報單資料設一專檔集中處理。
2、納稅義務人如有先行提貨之必要者,得按配額外稅率計算應納關稅之數額繳納保證金,申請驗放,納稅辦法填列代碼63。
3、關稅總局電腦每日列印專檔內已報關、進口日在列印日之20日前各批貨物之通關資料及放行日期清表,按進口日期先後順序排列。
4、清表所列進口貨物總數量低於「未使用數量」時,通知各關稅局該等貨物核列稅則第98章﹔數量計入累計總量,該等報單資料移出該專檔。
5、清表所列進口貨物總數量超過「未使用數量」時:
(1)確認各船機之進口日正確無訛。
(2)進口日在前者優先核配。
(3)同一進口日進口者不足分配時,按個別申報數量之比例核配關稅配額,並將結果通知各關稅局。
(4)核配以輛為單位,核配數量非為整數時,小數點以下之數量應予捨去。
(5)同一張進口報單以申報項次在前者優先核配。
(6)該專檔內之其他報關資料,通知各關稅局核列稅則第87章。
(7)針對該國家或地區生產之小汽車及其底盤,不得再以稅則第98章報關。
(8)關稅總局網站資料應即顯現該國家或地區當年小汽車及其底盤先到先配之數量已核配完畢,揭示自某月某日起進口者適用配額外稅率。
(五)進口人未自裝載貨物之運輸工具進口日起15日內,向海關辦理報關,報關時數量已核配完畢者,不得要求適用配額內稅率課稅。
2006-3-13 ( 財政部關稅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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