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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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之菸酒未經消費,復運出口時,得憑有關文件向海關申退原納之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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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關稅局表示:依財政部95年2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504501980號函示,進口之菸酒,因故復運出口,如查明其未經消費,可憑進口時已完納菸酒稅之有關文件及海關簽發之出口報單,向進口地關稅局申請退還復運出口部分原納之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為維護國人健康,健全酒類管理,由財政部及行政院衛生署會銜訂頒之「進口酒類查驗辦法」已自95年1月1日實施,為免因特殊原因取樣不易或檢驗時間過長,影響通關時間,進口酒類查驗制度規劃有貨物先行放行機制。
邇來,財政部屢接獲業者反映,經先行放行之酒品,如其後因衛生查驗不合格,必須辦理復運出口時,其已繳納之關稅及酒稅尚不能退還,影響人民權益至鉅。
案經財政部國庫署提案至本(95)年度關務會報會議上討論,已先確認進口酒品未經消費,因故復運出口時,關稅部分依關稅法規定不得退還;酒稅部分援引菸酒稅法第6條之規定,達成准予退還原納稅義務人之初步結論,惟仍須主管機關補強行政作業規定,以全法據並利於海關執行。
2006-3-8 ( 財政部關稅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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