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公告業者凡在94年12月份自本局辦理進、出口之貨物,經取樣後仍留存本局逾期未領回之貨樣以及已結案而解除專案保管逾期未領回之進出口貨樣。請自公告之日起壹個月內憑據來局領回
本文:
依據: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
公告事項:
一、上述期間之進、出口貨樣除應由本局作專案保管及業者已備函向本局申請保留者外,請於公告規定期間內持據來局領回貨樣。
二、逾期不領回,亦未向本局申請保留貨樣者,即視同自動放棄,由本局按放棄貨物處理。
2006-3-6 ( 財政部關稅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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