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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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違法報運貨物進口,依法應處分沒入貨物無法追回沒入者,如有逃漏營業稅情事,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補稅處罰
本文:
台北關稅局表示,依財政部關稅總局95年1月26日台總局政緝字第0956001622號函示,有關進口貨物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轉據同條例第36條第1項、第3項規定應處以罰鍰並沒入貨物案件,因貨物已放行,無法依規定沒入,而加處貨價1倍罰鍰者,如經查明有逃漏營業稅情事,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規定補稅處罰。
台北關稅局復表示,上述案件以免審免驗(C1)方式通關者居多,貨物於放行提領後,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4條規定,5年內如經海關發現有貨名、產地、規格等申報不實,涉及逃避管制,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轉據第36條第1、3項之規定論處私貨貨價1倍之罰鍰並沒入貨物者,如無法追回沒入,依行政裁量權加處貨價1倍之罰鍰時,該貨物既因放行而已違法進入課稅區,無法追回,關於逃漏營業稅部分,自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規定補稅處罰。
台北關稅局為此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進口貨物應恪遵法令,誠實申報(如貨名、產地、規格等等)以免因小失大而遭受處罰。
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日
2006-3-6 ( 財政部關稅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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