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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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航運中心載卸之貨物,海關籲請業者不得以G1(外貨進口)報單或G7(國貨復運進口)報單申報通關。
 
本文:
高雄關稅局表示,依據「境外航運中心設置作業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所稱境外航運中心,係指經指定得從事大陸地區輸往第三地或第三地輸往大陸地區貨物之運送或轉運及相關之加工、重整及倉儲作業之臺灣地區國際商港及其相關範圍。亦即境外航運中心權宜輪載卸之進口貨物不得以G1(外貨進口)報單或G7(國貨復進口)報單辦理通關。自95年1月2日起海關已增設系統控管,凡艙號9501至9997號(即報單號碼後4碼)者,不得申報G1(外貨進口)報單或G7(國貨復進口)報單,不符規定者,通關系統將自動回以不受理原因B15(報單類別錯誤)。
  2006-1-24  ( 財政部關稅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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