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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金門或馬祖地區以郵包寄送大陸地區農產品或菸酒至台灣應按海關緝私條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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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關稅局表示,為執行貿易管理政策,寄件人自金門或馬祖地區以郵包寄送大陸地區農產品或菸酒至台灣本島,如查明有走私或逃避管制情事,應按海關緝私條例處罰。
根據海關資料統計,94年全年台灣有近30萬名旅客經由小三通管道入出國境,許多商旅自中國大陸乘船攜帶行李返鄉歸國時,囿於登機規定或規避海關檢查,在金門馬祖當地將超量物品以郵包方式寄回台灣本島,其中不乏香菇、金針菜等農產品、各式醇酒及中藥材,這樣的情景在接近年節時期有逐漸增加趨勢。該局馬祖辦事處經常發現類此情形,均經強力宣導,請郵局退回寄件人,以免誤觸法網。
依「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26條規定,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運輸工具之往來及貨物輸出入、攜帶或寄送,以進出口論。並且台灣與中國大陸之物品未經准許,不得經由金門、馬祖地區居間中轉兩地,違者,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至第39條規定處罰。
查目前「自金門馬祖郵寄或旅客攜帶進入臺灣本島或澎湖之少量自用大陸地區物品限量表」之規定,大陸農產品、菸酒及脊椎動物中藥材禁止以郵包寄送臺灣本島或澎湖。故前揭自外島已寄送抵台的大陸管制物品明顯違反上述規定,海關查明後,自應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8條之規定沒入其貨物或物品,並通知進口收件人或出口寄件人。
2006-1-17 ( 基隆關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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