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新聞第95008號:基隆關稅局籲請廠商注意進口酒類申報規定,以利通關作業
本文:
基隆關稅局表示,進口酒類查驗辦法於95年1月1日起實施。依該辦法規定進口酒類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符合衛生標準後,始得輸入。這項新增制度分兩階段進行,(一)自95年1月1日起,查驗啤酒類、水果釀造酒類、穀類釀造酒類、其他釀造酒類。但進口葡萄酒查驗時程,變更為95年7月1日。(二)自95年7月1日起全面查驗所有進口酒類。
凡適用輸入規定代號為「W01」之酒類案件,廠商於貨物進口報關時,務必在進口報單「輸入許可證號碼」欄位填報財政部核發「同意先行放行通知書」、「查驗合格通知書」之查驗申請書號碼或「申請免驗審核結果通知書」之號碼(均為14碼,前2碼為DN)、項次(3碼,若無項次,請填報『○○○』)。財政部國庫署亦會將此簽證核准文件之許可訊息(簡5701)傳輸至海關,以利海關資料比對。
為免這項措施初期因廠商未依規定申報,或所報資料有誤致電腦無法核銷造成通關紊亂現象,基隆關稅局已請分估人員於審核書面文件無訛後,應將正確之文件號碼及項次鍵入電腦,俾以完成通關作業。基於簡政便民原則,關稅總局公告廠商原須向財政部申請辦理輸入查驗,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逕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其申請條件及代碼如下:
一、 輸入酒類供餽贈或自用,數量不超過5公升者;代碼:DN000000000001。
二、 輸入非供銷售之酒類,作為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者,完稅價格在美金1,000元以下者;代碼:DN000000000002。
2006-1-17 ( 基隆關稅局 )
相關網站連結
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055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