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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籲請報關業者提出報關業分類申請,以促進業界良性競爭
本文:
基隆關稅局表示,該局公告自即日起至95年2月底止,凡符合「報關業者申請降低貨物抽驗比率作業規定」之報關業,請逕向該局出口組報關業服務股領表申請報關業分類評鑑。
這項評鑑標準包括:報關業者設立達3年以上、年錯單率未超過0.3%、申請前兩年未受停止報關業務處分者、全年報單數量在基隆關區居前50%者…等共13款項目,全部符合者列為第一類報關業者;具備前9款及第10款至第13款中任3款所列條件者為第二類報關業者,經評定為合於降低貨物抽驗比率之報關業,該局將另以書面通知,以茲鼓勵。
目前除少數集團企業自設報關部門及個人行李自行報關外,廠商大部分進出口案件皆委由報關業者代為報關,因此,報關業者服務品質之良窳對整個貨物通關作業影響深遠而重大,同時考量風險管理因素,海關對報關業者的評鑑結果納入貨物通關自動化篩選系統內,以做為其所申報貨物應否查驗之選項。
為免流於浮濫,經核定為合於降低貨物抽驗比率之報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取消其降低貨物抽驗比率之資格:
(一)報關業員工對關員威脅、利誘或施暴,經依關稅法及報關業設置 管理辦法處分,並完成送達程序者。
(二)申報之進、出口貨物有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規定,其所漏進口稅額、溢沖退稅額或經處分沒入貨物之價值超過新臺幣10萬元,經海關依法處分,並完成送達程序,該年度合計3次或以上且逾該年度報單總數量千分之二者。
(三)申報之進、出口貨物有侵犯智慧財產權或違反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規定,經主管機關依法處分,該年度合計3次或以上者。
(四)報關業者經依關稅法受警告或罰鍰處分,並完成送達程序,該年度合計6次或以上者。
(五)當年度受停止報關業務處分者。
(六)其他違法情事者。
2006-1-16 ( 基隆關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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