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韓國修訂原產地標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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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韓國產業資源部表示,基於保護消費者,而於去(2005)年4月引進之國內組裝工業產品原產地判定制度,即將納入「對外貿易管理規定修正案」,並公佈實施。
該修正案主要規定,在國內生產之工業產品,其生產成本之51%,需使用國內之零件、勞力等,才可標示「韓國製」,其適用對象產品包括衣類、家具及玩具類等87項消費財產品,以及電子電器製品、非金屬類及塑膠類等399項工業產品。但對於原材料及輸送機械等部分產品,則暫不適用該規定。
另按照產品特性,其他毛皮及水泥等部分產品項目,其國內附加價值比例應超過生產成本總價之85%以上,才可標示為「韓國製」。此外,過去100%利用國產零件與材料,在海外組裝生產時,可認定為「韓國製」,未來則均需以生產地為原產地。
韓國業者認為此項新規定,將使目前在韓國組裝之手提電腦及攜帶型多媒體機(PMP)等部份數位機器之產地標示,因國產零件之使用比率未超過50%,無法再貼上「韓國製」。

  2006-1-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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